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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及处罚】实战应用

2017-12-30 执法手册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及处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1 .盗窃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准备日后归还而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


  (l)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一般是动产,但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可以与不动产分离的,如山上的林木、田地的农作物,建筑物上的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行为的对象。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物也可以成为本行为的对象。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的,也按盗窃行为处理。


  (2)本行为侵犯的对象公私财物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①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空气、风力等不能成为本行为侵犯的对象。但随着科学的发展,某些无形物也能为人类所控制,如煤气、天然气、电力等,可以成为本行为侵犯的对象。②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如金银首饰、有价证券等。③能够被移动。所有有价值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能成为盗窃的对象。房屋被盗卖,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一般不按盗窃而按民事房地产纠纷处理。④他人的财物,即他人占有、使用,在他人控制之下的财物。⑤盗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盗窃处理。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使用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秘密窃取具有以下特征:①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在别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被他人发现阻止,而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抢劫。②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觉的,也是秘密窃取。③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人发觉。如果在取得财物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恐惧等原因未加以阻止,行为人也不知道被发觉,而把财物取走的,仍是秘密窃取。秘密窃取的表现形式也有三种:①将可移动的财物,秘密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且脱离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范围。如将别人口袋里的钱包取到自己的口袋里,将单位的电视秘密搬运到单位以外,等等。②通过传输系统加以使用和消耗。如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③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必须数额较小,否则,构成盗窃罪。


  (4)根据本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是指盗窃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屡教不改的等情形。


  2 .诈骗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财物,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利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伪造证件,骗取结婚的,不构成本行为。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侵害人的信任。虚构可以是部分虚构,也可以是完全虚构。隐瞒真相,是指对被侵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以此哄骗被侵害人,使其交出财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是诈骗行为区别于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行为的主要特征。由于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被侵害人并不清楚其财产权受到侵害,一般还误以为行为人在帮他办事或者互相合作。被侵害人表面上“自愿”地交出财物,实质上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


  (3)诈骗他人财物的形式、手段多种多样,其手段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骗取财物;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伪造公文、证件,骗取财物;以帮助看管、提拿东西为名,骗取财物;以恋爱、结婚、介绍工作等名义相诱惑,骗取财物;以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等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


  (4)根据本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诈骗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多次诈骗公私财物的等情形。


  3 .哄抢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起哄的方式公开趁乱或者在紧急状态下公然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主体的特点是人数较多,少则几个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这也是哄抢行为与抢夺行为的主要区别。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动产,主要是处于运输、保管和储存的公私财物,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煤炭、粮食、石油等。不动产不能成为本行为侵犯的对象,但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可以分离出来的部分可以成为本行为侵犯的对象,如房屋的门窗、木料、砖瓦,土地上生长的庄稼、果实等。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聚众,是指多人聚集在一起,有时可达到几十人、上百人。哄抢,是指采取起哄、制造混乱、滋扰等手段,利用人多势众致使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无法阻止,而将公私财物公然抢走。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致使当事人不敢、不能反抗的,则构成了抢劫。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是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情节较轻,主要是指哄抢的财物数额较少,手段不恶劣,后果不严重。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集体、个体、公民个人的财物,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趁混乱状态或者制造混乱抢走公私财物。


  (3)根据本条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哄抢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等等。


  4 .抢夺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抢夺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既可以是各种实体物品,也可以是各种货币或票证。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抢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须是情节较轻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情节较轻,是指:①抢夺财物的数额较小;②抢夺的不是银行、邮局、国家珍贵文物、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③抢夺的对象不是外宾等。


  (3)根据本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是多次抢夺的,等等。


  5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侵害人交出少量财物的行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是指以对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杀害、伤害相威胁,或者以公开被侵害人的隐私和不正当行为、毁坏被侵害人的名誉相要挟,或者利用被侵害人的困境相要挟等。迫使被侵害人交出财物,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造成被侵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本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使用威胁语言以催促偿还债务的,不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3)根据本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手段比较恶劣的,等等。


  6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泄私愤、报复等动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故意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乃至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财物完全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财物部分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


  (3)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不是为了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行为人的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报复心理。


  (4)根据本条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是指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手段比较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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